1.选官制度
官吏的选拔,史书称之为“选举”。
“春秋”以前的官吏,主要通过“世卿世禄”产生。“战国”的官吏选举,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,“世卿世禄”制逐渐被淘汰了。秦在统一前,“仕进之途,唯辟田与胜敌而已”,而其中的主要途径是胜敌。秦统一后,仕进之途应主要出于军功。到了汉代,在秦的基础上,仕进建立和发展成了一整套的选举统治人才的制度,这是为了适应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统治的需要而规定的制度。这一整套的制度,包括察举、皇帝征召、公府与州郡辟除、大臣举荐、考试、任子、纳资及其他多种方式,不拘一格,并可交互使用。汉代统治者,正是通过这多种方式,才选拔出了不少对于国家政治、经济、文化等诸方面发展起了一定作用的优秀人才。正因如此,汉代在我国封建社会中,才能占有相当重要的历史地位。
选官的方式一:察举
察举也就是选举。这种选举是由下至上的一种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。这种制度,在秦汉以前,只不过是在选举下级官吏时使用的。到了秦朝,已经比较广泛地使用了。当时,韩信“贫无行,不得推择为吏”,“秦之法,任人而所任不善者,各以其罪罪之”。这其中的“任”,当作“保举”。当时的许多记载,都说明了秦比较普遍地实行了推举人才的制度。
汉高帝刘邦刚称帝不久,于十一年(公元前196年),下诏求贤,按照推举人才的制度,求贤对象是具有治国才能的“贤士大夫”,要求登记他们的品行、仪表和年龄;惠帝、高后时,都曾诏举“孝悌力田”,使其为民表率;文帝二年(公元前178年)、十五年(公元前165年)分别诏举“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”。汉初时,晁错就是通过十五年的那次诏举,才入朝为官的,此后也才成为著名的政论家。到汉武帝时代,汉代察举成为一种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。
汉代察举的标准,“四科取士”:一为德行高妙,志节清白;二为学通行修,经中博士;三为明达法令,足以决疑,能按章覆问,文中御史;四为刚毅多略,遭事不惑,明足以决,才任三辅令,皆有孝悌廉公之行。“四科取士”约起于西汉,下迄东汉,未改。那时单举其中的一、二科,或全举四科,均需诏令,才可临时规定。察举的标准,貌似四科,但察举的具体科目繁多,主要有孝廉、茂才、贤良方正、文学(通常指经学)以及明经、明法、尤异、治剧、兵法、阴阳灾异等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。这些都是功名,有了功名,便可实授官职。
当时,察举的主要科目如下:
①孝廉。孝廉即孝子廉吏。
武帝元光元年(公元前134年)“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”。这是举孝廉的开始,本为举孝察廉二科,即举孝子和廉吏各一人。然而在后来的通常情况下,“孝”与“廉”往往连称,而混同为一科了。武帝初次诏举孝廉,由于汉承秦法,举人失当者有罪,所以各郡国对察举孝廉并不积极,“或至阖郡而不荐一人”。所以,武帝在元朔元年(公元前128年),又下了一道“郡国必须举人”的诏书,“不举孝,不奉诏,当以不敬论;不察廉,不胜任也,当免”。自此,举孝廉也就形成了制度,并且严格地贯彻执行。这项察举孝廉的制度,郡国每年都要向朝廷推荐人才,孝廉一科也就成为入仕的正途,举孝廉也就成了一种政治待遇和权力。
当时,各郡国的人口数不均,多则50万~60万,少则不过20万,但所举孝廉名额却是相同的,事实上并不均等。由于名额的多少,关系到郡国的被举者,也就关系到了举人的2000石郡国守相,因为孝廉既成入仕正途,举孝廉也就成了一种政治待遇和权力。名额不均,其结果也就会引起异议。为此,至东汉和帝永元之际,就改为以人口为标准,有20万人的,每年举孝廉一人;不足20万人的,每两年就举孝廉1人;不满10万人的,每三年就举孝廉1人。和帝对于边郡少数民族杂居地区,又实行了优宽政策,规定“缘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人;不满十万,二岁举一人;五万以下,三岁举一人。”这样限定期限和名额,就可使察举孝廉有制度的保证。当然,也不免会有滥竽充数的现象。
在汉代,从被举者的资历来看,大多为州郡属吏或通晓经书的儒生。从任用的情况来看,在中央的则以郎署为主,再迁为尚书、侍御史、侍中、中郎将等官;在地方的则为令、长、丞,再迁为太守、刺史。在汉代,可见孝廉一科,实乃清流之目,为官吏进身的正途。自汉武帝至东汉,一些所谓名公巨卿,有不少是出自孝廉,这对于汉代的政治影响,是相当大的。
②茂材。茂材就是西汉的秀才。东汉时,避光武帝刘秀讳改为茂材,或写作茂才,与孝廉同为两汉重要的察举科目。察举茂材亦始于汉武帝。元封五年(公元前106年),“名臣文武欲尽,诏曰:‘……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,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。’”这便是举茂材的开始。宣帝、元帝时,也都有察举茂材的不同诏令。这个时期所举的茂材多为现任官吏,而且是属于特举,与孝廉岁举的情况不同。东汉建武十二年(公元36年)诏书:“三公举茂才各一人,……光禄发举茂才四行各一人,……监察御史、司隶、州牧岁举茂才各一人。”此后,茂材也和孝廉一样,变成了每年一举。孝廉属于郡举,而茂材则是州举,因此茂材的数目相对较少。据上引诏书,三公举三人,十三部刺史举十三人,总计不过十六人;再加上光禄、监察御史所举,亦不过二十人左右。那时茂材的出路多为地方县令,而孝廉则多为郎官。东汉官制,县令是1000石官,郎官最高不过600石,可见茂材为重用。名额少而得重任用,这是茂材比孝廉的可贵之处,也是两者的不同之处。汉代被察举为孝廉、茂材的,先举孝廉,后举茂材,这也可见茂材比孝廉为高。
③贤良方正。自文帝二年(公元前178年)始,其后两汉诸帝,基本上都颁布过察举贤良方正的诏令,依诏令规定,守相严格察举。诏举贤良方正,常连言能直言极谏者,其目的是广开直言之路。当时,流行着一种风俗,即灾异是上天对人间帝王的谴告,一旦天降灾异,人间帝王就要下罪己诏,征求人间之意,以匡正过失。文帝二年的诏举,就是出现了日食的缘故,在出现日食之后诏举贤良方正。在汉代,也有几次不言贤良方正,而单举直言者。东汉安帝永初元年(107年)、五年(111年)两次诏举贤良方正,均曾连言“有道术之士”,建光元年(121年)又诏令举“有道之士”。自此,“有道”也成了东汉察举的一科。
④文学。文学即经学,同样始举于文帝。因文学与贤良相近,故文帝十五年(公元前165年)诏举贤良,在《汉书·晁错传》中就连称贤良文学。此后贤良文学的连称,多见于史籍。察举文学正式见于皇帝诏令,始于昭帝始元五年(公元前82年),《汉书·昭帝纪》:“其令三辅、太常举贤良各二人,郡国文学高第各一人。”这里的贤良与文学区分很明显。贤良、文学、有道之士,是汉代选拔官吏的重要科目和途径,如晁错、董仲舒、公孙弘、严助等就是出于此科。但要指出的一点是不论贤良方正,或是文学、有道,都和孝廉、茂材不同,前者均为特举或特科,而后者则为岁举或常科。
在这里,应指出东汉灵帝置鸿都门文学,其流品颇杂。此鸿都门文学,与选拔治国人才的贤良、文学的察举,并不相同,是专门培养书画辞赋的学校而已。
⑤其他特科。除贤良、文学等科目之外,还有偶尔一举或数举的其他特科,尚有多种:
明经。明经就是通晓经学。自汉武帝尊崇儒学,明经也成为察举入仕的途径。在西汉,有些人或以明经为博士,或以明经为郎官。如韦贤、韦玄成父子,张禹、翟方进等人更以明经先后历位丞相。当时有句谚语:“遗子黄金满籝,不如教子一经”。
明法。明法就是通晓法律。汉朝治国的传统制度是儒法并用。因此在选官时,除了重视儒生外,也把明晓律令文法者作为察举的科目之一。两汉以明法被举者多出于司法部门的官吏。由于在断狱中显露了明习法令的才能,故得受举而升迁。
尤异。汉代官吏治绩突出者称“尤异”,其中治绩最好者称“第一”。察举尤异是从现任官吏中选拔人才,使其担任更高级职务的一个科目,此乃忠于职守的官吏的一种鼓励形式。
治剧。两汉郡县,因治理难易而有剧、平之分。能治剧,即能治理老大难的郡县。汉代统治者为鼓励能治剧者,亦列为察举一科。能治剧者,一般多任为县令或郡守。
勇猛知兵法。汉代察举勇猛知兵法,始于成帝。其后哀帝建平四年(公元前3年)、元寿元年(公元前2年)、平帝元始二年(公元2年)以至东汉安帝、顺帝、桓帝、灵帝均有诏令察举。举勇猛知兵法,多在两汉后期“灾变不息、盗贼众多”之时,此乃镇压农民起义,以维护封建统治的一项应需措施。
阴阳灾异。自董仲舒天人感应说流行以后,汉代君臣大都相信阴阳灾异与国家政治有密切关系。察举明阴阳灾异之土,诏举明习他们,也是在社会危机之时。统治者在危机面前束手无策,无能为之,也只能求助迷信。
以上察举科目之外,还有一些临时的选官方式。如诏举可充博士位者,诏举能浚川疏河者,诏举太常,诏举大司马等。两汉时规模最大的一次诏举,是在平帝元始五年(公元5年)王莽执政时,《汉书·平帝纪》载其事云:征天下通知逸经、古记、天文、历算、钟律、小学、史篇、方术、《本草》及以《五经》《论语》《孝经》《尔雅》教授者,在所为驾一封轺传,遣诣京师,至者数千人。这是一次内容广泛、规模宏大的察举,与王莽收拢人心密切相关。但人数过多、靡费太甚,并非当时财力所能及,故东汉以后不再举行。
选官方式二:征辟
征辟,主要有皇帝征聘与公府、州郡辟除两种方式,是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的制度。
①皇帝征聘。皇帝征聘,可分特征与聘召两种方式,选拔有名望的品学兼优者,或备顾问,或委任政事。秦孝公时,公开下令求贤,属征聘性质。秦始皇时,叔孙通以文学征,王次仲以变仓颉旧文为隶书征,皆属征召性质。汉代时,汉高帝十一年(公元前196年)求贤诏,也是继承了这一方式。此后,自西汉武帝至东汉,相沿成例。那时,德高望重的老年学者,特予优待。汉代这种例子很多,皆为朝廷特征。凡受朝廷特征之士自然要有许多特殊优待。而一般被征用之士赴朝廷就职,皆须自备车马费用。有时也特诏令县次传舍供给酒食,并及从者,沿途地方官须迎送招待。皇帝征聘,为汉代最尊荣的仕途,征君去就自由,朝廷虽可督促,如坚不应命,亦不能强制;且于既征之后,地位也不同于一般臣僚,大都待以宾礼。
②公府与州郡辟除。辟除是高级官员任用属吏的一种制度。汉代辟除官吏,一种是三公府辟除,试用之后,由公府高第或由公卿荐举与察举,可出补朝廷官或外长州郡,故公府掾属官位虽低,却易于显达;另一种是州郡辟除,由州郡佐吏,因资历、功劳,或试用之后,以有才能被荐举或被察举,亦可升任朝廷官吏或任地方长吏。公府辟除,两汉公府自丞相(司徒)、御史大夫(司空)、太尉(司马)、大将军以至诸卿如光禄勋、太常等,皆可自辟掾属。有时皇帝也敕令公府辟召。公府辟除,就权力而论,以西汉丞相最大,如汉武帝时,丞相除有权置吏外,还可大开客馆以招贤士。但就辟除之风来说,东汉较西汉为盛。公府既辟之后,除主官可直接向朝廷推荐之外,又得依诏令所定科目察举。公府辟除,实为汉代(特别是东汉)选官入仕的重要途径。州郡辟除,西汉武帝时设立十三部州,州刺史纯为监察官,以六条巡察郡国,用人权限很小,法令仅规定“得择所部二千石卒史与从事”而已。西汉末,刺史逐渐干预地方行政,组织扩大,掾属亦随之增多。至东汉,刺史既成为地方高级行政长官,州之掾史均由其自行辟除,用人权限自然大增。
郡守辟除掾属,西汉时就已成为通制,甚至诸曹设置,太守亦可酌加变更。至于自除诸曹掾史,更是多见。州郡辟除,实为汉代选官的又一条重要途径。在州郡辟除的掾史中,不少人成了朝廷或郡国大吏。公府与州郡既有自行选官之权,而被辟除的属吏又不为朝廷命官,故去留亦可以自便。如不应辟,也不能加以强迫;否则,要受到舆论的非议。尤其是州郡辟召是当时比较自由的仕宦途径,而且既辟除之后,主官即当加以重用;否则,气节志行之士就要辞去。另一方面,公卿牧守既可自行辟除,他们为了发展个人势力,皆争相以此笼络士人;而士人为了做官,也不得不依托权门。这样便发展成为一种私恩的结合。西汉时被辟除者犹为国家官吏,到东汉则实际上成了主官的私属。于是朝廷集权力量遭到分割,地方割据势力得到发展,东汉末年四分五裂的局面,与用人之权转移到私人手中有很大关系。
选官方式三:考试
两汉的察举与考试,相辅而行,相互为用。察举加考试,这是汉代选官制度中的两个重要步骤。察举之后,是否选得其人,还需要经过考试,而后始能量才录用。因此,无论是郡国岁举的孝廉,还是诏令特举的贤良、文学,到朝廷之后,均须考试。另外,公府与州郡辟除之士、三署郎官以及博士弟子,也要依诏令规定进行考试。考试的内容,诸生试经学,文吏试章奏。考试的方法,有对策和射策二种。对策就是命题考试;射策就是抽签考试。对策多用于考试举士,射策多用于考试博士弟子。
①皇帝策试。凡属诏令特举之士,皇帝往往亲加策试。如文帝十五年(公元前165年)诏举的贤良能直言极谏者,文帝就亲自进行策试。至武帝时,则“受策察问,咸以书对”,当时称为对策,皇帝亲览其策,而第其高下。被举者的对策,如引起皇帝的特别注意,有的甚至还要反复进行二三次。两汉的察举诏令中,“朕将亲览”之常句,这表示皇帝对于举贤和选官的重视。对策的地点,或在太常寺,或在公车,或在白虎殿,均为临时指定。
②公府考试。郡国岁举的孝廉、茂材,到京以后,也要依其科目与被举人的学艺,由公府分别加以考试。孝廉的考试内容,据《后汉书·左黄周列传·左雄传》说“诸生试家法,文吏课笺奏”。公府辟召之士,西汉至东汉初,通常由公府主官负责荐举,或依诏令所定科目,选出高第以贡朝廷。但东汉中叶以后,由于公府辟召不慎,过限未除,清浊混淆,良莠不齐。左雄为尚书令,为革除其弊,乃奏请举吏皆先试之公府,又复试之于端门。左雄所创立的复试制度,虽遭顽固派的反对,但基本固定下来了。这对于防止营私舞弊、择优选拔人才,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。
③博士弟子课试。自武帝立五经博士,置博士弟子员,设科射策,劝以官禄,博士弟子通过考试而补吏,遂成为定制。武帝时,设甲、乙二科,宣帝时又增加丙科。甲、乙、丙三科依次分难易,射策者量力取策。一般说来,甲科是热门科,中后可除为郎。岁课以外,统治机构如果等待用人,也可临时择优充任。东汉沿甲、乙科射策之制,但随着弟子员数的剧增和除吏名额的限制,自和帝起,便发生了策试中的争讼。永元十四年(102年)规定五经各取上第六人,顺帝阳嘉元年(公元132年)又增甲、乙科员各十人。但仍不能解决问题,灵帝时竟有人篡改兰台漆书经字以合私文,于是熹平中诏蔡邕刻石经为准。东汉后期,由于吏治败坏,请托公行,博士弟子的课试也流于形式,名存实亡。遵照博士弟子课试制度,两汉对郡国贡举的明经也采取甲、乙射策之科进行课试。除以上固定的考试制度,尚有一些根据临时需要而进行的考试,即通过对现任官吏的考试而迁任高职。
选官方式四:任子
任子,是高级官吏可以保任其子弟为官,任子之“任”就是保任。秦朝是否有任子制,没见记载。西汉初年,随着功臣、高官之子弟的逐渐长大,约从文帝起,任子就成了一种通制。据《汉书·哀帝纪》注引应劭曰:“任子令者,《汉仪注》吏二千石以上,视事满三年,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。”任子数量规定1人,但事实上保任2~3人,或更多,在两汉则是常见之事。任子一般是保任为郎,也有其他,如汲黯为太子洗马,冯野王为太子中庶子,董贤为太子舍人,萧育为太子庶子,史丹九男皆任为侍中诸曹,伏堪任为博士弟子等,均为父任,但官职各异,不过级秩都与郎官大体相等。当时,任子制实际上又不限于子,还有以兄任者,如袁盎、杨恽、霍光等人,均以兄任为郎。东汉时,又推及祖孙,如黄琼为司徒,其孙黄琬即以公孙祥为童子郎。除此之外,还有“以族父任”“以宗家任”,乃至以姊任者,等等,有所扩展。两汉时期,任子制不断发展,东汉时尤其兴盛,无论保任者,还是保任的对象都在不断地扩大,皇帝唯其所好,诏令特除,任子制也就没有什么严格的界线了。这种“不以德选”的任子制,弊病很大,平庸的多见,德才兼备的,见乎没有,但官吏阶层的利益又难于触动,虽有武帝时的董仲舒、宣帝时的王吉,提出了批评,也无济于事。到了东汉时更为盛行,一是败坏了当时的吏治,二是对东汉以后的世官世族制的形成,也起到了推动的作用。
选官方式五:纳赀和卖官
纳赀和卖官也是汉代选官入仕的一条途径。秦始皇四年(公元前243年),“百姓内粟千石,拜爵一级”;汉文帝时“令民入粟于边,六百石爵上造,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,万二千石为大庶长,各以多少级数为差”。这里的卖爵,还不是卖官,但已为纳赀卖官的前导。武帝时,连年战争,财政困难,朝廷就一面大卖武功爵,又一面采取入物补官的临时应急措施,即谓纳赀授官。当时有以入谷补官者,有以入钱赏官者,有以入羊为郎者,有以入财补郎者等等。纳赀授官,从本质上来讲,就是卖官。西汉时选官尚未过滥,武帝时虽有许多纳赀授官者,但并不为世人所重。东汉前期,由于朝廷重视吏治,提倡气节,公开卖官的事,尚不多见。后期吏治败坏,朝廷开始公开卖官。到了灵帝时,卖官规模更为扩大,居然设立了卖官专署,据《后汉书·灵帝纪》记载:“(光和元年)初开西邸卖官,自关内侯、虎贲、羽林入钱各有差。又私令左右卖公卿,公千万,卿五百万。”又注引《山阳公载记》云:“时卖官二干石二千万,四百石四百万,其以德次应选者半之,或三分之一,于西园立库贮之。”“以德次应选者”也要出钱买官。灵帝时,正常的选官制度已被破坏,卖官、买官已成风气,吏治败坏至此,东汉焉得不亡。
选官的其他方式
汉代,还有几种选官的方式,虽非常制,但对当时以及后代,均有一定的影响。
①上书拜官。这是皇帝征召、毛遂自荐、审查录用三者结合的一种选官方式。
②以材力为官。《汉书·地理志》说:“汉兴,六郡良家子选给羽林、期门,以材力为官,名将多出焉。”其中如李广、赵充国、傅介子、甘延寿等人都是汉代名将,对抗击匈奴、安定西域做出了贡献。
③以方伎为官。凡有一技之长,皆可为官。到武帝时,更是博开艺能之路,通一技之士,均量才任用。
选官法规
①负责选举的主管机关。两汉官制多有变化,负责选举的主管机关,前后也有变化。在地方是刺史、守相负责。在朝廷,西汉时期,三公中的丞相、九卿中的太常、光禄,均为负责选举的机构;丞相司直、司隶校尉与州刺史均为监察选举虚实的主官。西汉后期,尚书逐渐参掌选举;东汉以降,尚书权力更大。郎官与博士弟子的选考虽仍旧为太常与光禄,但最后铨选权均总归尚书。郡国选举,初犹委任三府,其后亦转归尚书。后世吏部尚书所以在六部之中权力最大,地位最高,就是因为掌握了铨选官吏的人事大权,而其渊源,实始于东汉。
②选举人的身份和责任。选举人的身份,包括职位和资历,是选举人得以有选举权的条件。职位和资历不够条件,就不得参加选举。一般说来,汉代享有选举权者均为二千石以上的长吏。汉法,郡国守相视事满一岁者始有察举的资格。东汉顺帝时始令郡国守相不满岁亦可察举。选举人的责任,自秦以来就有法律上的严格规定,“秦之法,任人而所任不善者,各以其罪罪之”。汉承秦制,选任得人与否,选举者和被选举者要负连带责任,功罪赏罚相同。东汉初年,为了纠正选举不实,曾一再颁布诏书,申明举非其人,并正举主之罪。两汉因举非其人而坐罪者为数不少,或贬秩,或左迁,或削职,或被刑。反之,如果选举得人,举者要受到嘉奖。
③被选举人的条件。汉代对于被选举人的条件也有法律规定,此外在不同的时期、不同的情况下,还有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,包括家庭出身、秩位、年龄、资历、体格等等。这些具体条件的规定,也非一成不变,有时因某种政策的改变或特殊的关系,也可酌情作必要的调整。在武帝时,因财政的需要,起用盐铁商为官,就打破了汉初商人不得为官的规定。
2.任用制度
秦汉任用官吏制度,同样也是封建官吏制度下的产物。随着官吏制度的出现,秦汉时期任用官吏制度已经独立成为一种人事制度。秦汉时期官吏的任用称为拜,或称为除。拜除之权,特别是高级官吏的拜除权是属于皇帝的。这从秦始皇以前就已经开始,如秦昭王拜范雎为客卿,后又拜为丞相,等等,均史有明文。
汉代,地方官吏秩过百石者皆由朝廷任命,实即皇帝任命,故有所谓“命卿”之称。事实上由于官吏越来越多,皇帝不可能一一亲自拜除,而不得不假他人之手,所以汉代上自丞相,下至九卿,皆有拜除之权。先是二百石至四百石由丞相调除,六百石以上由尚书调拜迁,都是由皇帝最后决定。此后,则二千石的地方官选任也归三府,三府所属东曹即主二千石长吏迁除。
任用方式
①真和守。真即真除实授,一般不用这个“真”字,只是在与守相对时才用。守为试署性质,一般是试守一岁,即试用期一年,称职者即可为真。试守期间如不称职,则或他调、左转或罢归原职。两汉时,也有因受到皇帝的宠幸,不经试用期,初拜即为真者,那是对制度的破坏,并非常规。一般来说,京辅主官,尤其是京兆尹比较难当,不但要经过试守,而且称真之后也鲜有长任者。另外,守又有兼、摄之意。有既已居官,又有守职,或复再行他事者,这里的“守”即为兼官性质。
②假。假为摄事之意,非真与假之假,如项羽为假上将军、王莽称假皇帝,言摄最为明显。上至丞相,下至军侯丞,均有以假为称者,皆为摄事之官。
③平。平是平决的意思,《后汉书·梁冀传》注云:“平,谓平议也。”汉代之平,多用之于廷尉和尚书。其用于尚书者,皆以本官而平决尚书事。如于定国“为光禄大夫平尚书事”。梁冀为大将军,“十日一人平尚书事”,平在这里可谓一种职权,在职官吏能够得到平尚书事的职权,当然是得到了朝廷的重用。朝廷以平的方式任用在职官吏,不用更动受任用者的原职,权力可以随时放出,随时收回,执权较为方便。
④领。领为兼领,已有主官主职,又领他官他职,而不居其位的,可谓领。西汉如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,钟元为尚书令领廷尉;东汉如王丹领左冯翊,盖勋领汉阳太守等。从东汉的情况看,领又有暂时领之意。领或以领护、领校为称,如冯参为谏大夫领护左冯翊都水,袁樊领校巴郡太守,亦均为暂时署守之意。在领的任用方式中,汉史上引入“领尚书事”。武帝以后,以大司马大将军、车骑将军、卫将军、左将军、前将军、光禄大夫等官而领尚书事者颇多。此种领尚书事,往往即代理皇帝职务,如霍光以大司马大将军领尚书事,“政事一决于光”。可见领尚书事者权力之重之大。
⑤视。一般居官治事为视事,汉代则为任用官吏的一种方式。视,又与平、领近似,也有兼官的意思。不过,视尚书事并不多见,与平、领均为不定的名称。
⑥录。录的名称,始于东汉,仅限于尚书事。录有参决、总领之意。东汉的录尚书事,其权位较西汉为重。西汉时中朝官多可平、领尚书事,东汉则渐以太傅、太尉兼任此职,并逐渐单用录名。录尚书事最初也只是兼官性质,此后渐变为一种实职官。
⑦兼。兼是以本官而兼任其他官职。早在秦武王时,即有兼官之制。两汉兼官,或以武官兼文官,或以文官兼武官,也有以文官兼文官的,如以此县令而兼彼县令。兼官对于官吏任用来说,多了一层职权。但以武兼文或以文兼武,容易破坏行政系统,或权力过重,或顾此失彼,故秦汉很少实行兼官制度。
⑧行。行是官缺未补,暂由他官摄行之意。摄行制度较为普遍,遇有官缺,而一时无适当人选补缺,而采取的一种临时任用方式。
⑨督。督是由朝廷派员监督地方的任用方式。督多为军事上的需要而设,并且属于一种临时差遣性质。汉以后,有都督、督军、总督等名称。
⑩待诏。待诏即等待皇帝诏命的意思,类似一种候补官员。秦时已有待诏之制。汉承秦制,待诏多出于上书求试,或出于皇帝的征召,是当时一种特殊的仕途方式。在没有正式委任官职以前,由皇帝临时指定待诏官署,等待诏命,可谓待诏。待诏的地点并不固定,一般多待诏于公车署,称为公车待诏;比较受朝廷优待者,则待诏于金马门或宦者署;个别特受优待者,甚至待诏于宫殿之中。凡待诏人员大都有所专长,或善医,或善琴,或怀治国之术。因待诏非实职,也无正式俸禄,但有一定生活补贴。这种以待诏方式对待人才的措施,对于朝廷广罗英才起了很好的作用。尤其在西汉,许多能人贤士都出于待诏之中。
加官和散官。加官为本职外的一种虚衔,虽为虚衔,但由于一旦加官之后便可出入宫禁,侍从皇帝左右,权力很大。另外特进、奉朝请等也属加官性质,有此加衔,虽免官或退休之后,仍可参与朝廷大政。加官从人事任用上来说无疑是给予官吏本职以外的特殊权力。散官为无印绶、不治事之官,虽不治事,但或侍从传达,或议论参谋,可起拾遗补缺,匡正过失之功。其在朝廷者如大夫、博士、议郎等,多参与国家大政谋议与朝廷宗庙礼仪;其在地方者如祭酒、从掾位、从史位、待事掾、待事史等,或为地方主吏辅佐,或可调剂地方官吏余缺。散官从人事任用上来说是授予官吏闲职,使其摆脱繁杂政务,以发挥其才智和作用。加官和散官的任用方式都属一种灵活的用人方式,两汉许多脱颖而出的名臣就是出自加官和散官。当然,关系到国家兴衰的用人问题的关键,主要不在于任用方式,而在于任人唯贤。
任用法规
①关于王国官、地方官的任用。自西汉初年起,朝廷为了削弱诸侯王国的权力,常常采取限制与裁抑的政策,凡是二千石官,都要由汉朝廷任命。吴楚七国乱后,王国官吏一律由朝廷代置,诸侯王无权过问。武帝时又作左官律,设附益法,以限制诸侯王网罗人才,防止他们从事非法活动。对于地方官的任用,主要是对籍贯的限制。武帝以前尚没有这种限制,武帝中叶以后,地方长官明显地要回避本籍,虽无明令规定,事实上则是不用本籍人。刺史不用本州人;守相不用本郡人;县令长、丞尉不但不用本县人,且不用本郡人。不过西汉时司隶校尉、京兆尹、长安令、丞尉不在此限。郡县之属官佐吏除三辅外,则一律用本籍人,用外籍人即为破例。还有,郡督邮用本郡人,而不用所督诸县之人;州之部郡从事亦用本州人,而不用所部之郡人。东汉时,对地方长官的籍贯限制更严,京畿也不例外,一律不用本籍人,甚至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,即两州人士有婚姻者,则其家人不得交互为官。等等。限制地方官籍贯的目的,是防止地方官相互勾结庇护,以加强朝廷对地方的控制。但由于限制过严,禁忌繁密,致使选用困难,所以有的地方官久缺不补。东汉这种对地方官任用的限制,目的与西汉对王国官的限制相同,但由于历史条件不同,西汉是成功的,而东汉则是失败的。东汉后期尾大不掉之势已经形成,虽有严密的限制,也无法改变地方割据的局面。
②关于宗室、外戚、宦官的任用。由于宗室、外戚、宦官和皇帝的关系特殊,往往对政权有很大影响。皇帝为了防止大权旁落,对于这三种人,在任用方面有时也有意识地加以适当限制。两汉虽然对以上三种人的任用做出了一些法规上的限制,但法规并不能贯彻到底,又由于他们始终麇集于皇帝周围,皇帝和他们无法脱离关系,防此失彼,防不胜防。故宗室权落,外戚兴起;外戚势衰,而宦官又盛。这是君主专制制度本身无法克服的弊病。
③关于财产、职业、身份、学历、年龄等方面的规定。秦朝即把财产作为择吏的一个条件,名将韩信少时不能为吏,就是由于家贫。西汉初年,有关于资算得官的规定。资算,就是按照财产多少交纳算赋,即财产税。汉代家资每万钱,算赋一百二十文,为一算。景帝后元二年(公元前142年)以前,“算十以上乃得官”;后元二年以后,“算四得官”。每算计家财万钱,算四为四万钱,算十为十万钱。十万家资,便是中产之家,即中等地主;四万家资,也不失为小地主。无论算十得官还是算四得官,都说明汉初只有地主阶级才能做官。
职业方面,主要是对商贾做官的限制。汉初从高帝起,法令即禁止商人入仕。武帝时起用盐铁商主持铁盐专卖,禁商为吏的法令一度松弛。但到哀帝时又重申了“贾人不得为吏”。又武帝时的“巫蛊之祸”以后,朝廷对巫家为吏也有所限制。
在身份方面,秦律明确规定,不得任“废官”为吏,不许任罪犯为佐、史等。汉代沿袭这类规定,对臧吏及其子孙做官都有严格限制,而且犯法者的亲属也不得在宫中任职。又文帝时,曾有禁止赘婿为吏的规定。这些,都是对于官吏任用中身份方面的限制。
学历和年龄方面,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情况下也有许多具体限制。
④关于官吏的任用期限。一般说来,秦汉官吏的任用在时间上没有限制,更非终身制。在职官吏按照当时的规定接受督察和考课,治绩好者继续保持原职或向上升迁,治绩恶劣或有过失者则降职或罢官。秦汉官吏的任用虽无期限,但从两汉情况看,朝廷多重久任之制。官吏久任,固然有一定的好处,因为熟悉情况,便于治理;但弊多于利,任职过久,主官与属官容易结成私恩关系,地方官与地方势力容易勾结起来,形成盘根错节的关系网,他们垄断政权,构成和朝廷对抗的力量。汉末割据纷争的局势,与此有很大关系。
3.考核制度
古言:“明主治吏不治民”。只要将官吏治好,百姓的事情好办;治不好官吏,国家绝不会治理好。“治吏”,关键在于官吏的考核制度是否严明,以及赏罚是否公平。秦汉时期,对于“治吏”比较重视,主要通过上计来考察官吏。
上计与考课
战国时各国所推行的上计与考课,就是对官吏的考核制度。这种考核制度在秦汉渐趋完备。秦的上计,一年一次。上计不仅要将地方上各方面的情况登记造册,而且还要将有关物品一并送上,在史书中称为“与计偕”,即与上计簿使偕同前往。汉代的上计考课,大体上承袭秦制。每年年终由郡国上计吏携带计簿(书面汇报)到京师上计(汇报),这叫常课。三年一考察治状,叫大课。汉代的考课制度,大体说来,有两个系统。一是公卿守相或各部门主官各课其掾属,这是上下级系统;一是朝廷课郡,郡课县,这是从朝廷到地方的系统。下面即着重叙述这一系统的考课。
①朝廷对郡国的考课。上计考课事关国家大政,汉朝廷非常重视,皇帝亲自主持,有时行幸郡国,也常就地上计。朝廷负责上计的是丞相、御史二府。丞相负责课殿最(上功曰最,下功曰殿)上闻,御史大夫负责按察虚实真伪,二府相辅为用。丞相、御史大夫亲自主持上计,具体事务另派官吏专管,称计相。东汉,以三公分掌丞相之职,所以郡国上计亦由三公分管。据《后汉书·百官志》所载,“太尉掌四方兵事功课,司徒掌四方民事功课,司空掌四方水土功课,皆于岁尽奏其殿最而行赏罚。”但实际上,自西汉末叶以至东汉,上计考课的实权即逐渐转归尚书。尤其是东汉,“典天下岁尽集课事”,上计考课的实际权力已经完全掌握在尚书台。此外,州刺史一方面接受朝廷御史中丞的督课,一方面在巡行郡国时代表朝廷刺察守相,岁尽诣京师奏事,而其时正当郡国上计之时,故其奏事对于考课郡国上计有很大作用,借此可以甄别计簿的虚实真伪。东汉以来,刺史渐由监察官变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,州成为郡的直接上级,州之于郡也就有了考课的实际权力。
②郡国对属县的考课。在郡县两级制普遍实行之前,秦和战国其他国家一样,是县直接上计于朝廷的;在郡县两级制普遍实行之后,郡国守相上承朝廷考课,下则考课其属县。因郡的上计时间系在岁尽,所以郡课县的时间就必须要提前,以便汇集郡内各县情况向朝廷上计。郡课县的通常时间是在秋冬,并且县上计时,由令、长、丞尉亲行;东汉以后令长不再亲行,改为但遣丞尉以下代行。县经过郡的考课,治绩优异可以得到升迁,如由县长升为县令。治绩列为下等,当场就要受到斥责。当时的朝廷主要通过上计制度掌握全国情况,并据以考核地方官吏的政绩,因此地方上的一切情况,都属于上计内容。“秋冬岁尽,各计县户口垦田,钱谷入出,盗贼多少,上其集簿。”这是上计的主要内容。其中户口最为重要,是每年都要统计上报的,而且是考察政绩的重点内容,西汉黄霸做颍川太守时,仅凭户口岁增,就课为“天下第一”。治狱情况,也是上计的重要内容之一,史书中载有许多断狱的数字,有的还相当具体,如《汉书·魏相丙吉传》:“案今年计,子弟杀父兄、妻杀夫者,凡二百二十二人。”计就是计簿,这些具体数字就是依据当年各郡国所上计簿统计出来的。汉代上计内容非常广泛,而且十分具体,这对于朝廷了解地方情况,考察地方官吏,不失为一项重要措施,但书面汇报,难免弄虚作假,谎报成绩,以诓骗朝廷,冒功领赏。有些地方官甚至专门选用善于作伪的属吏署为右职,编造计簿。西汉末叶,考课制度逐渐废弛。元帝时,京房为整顿吏治,曾奏考功课吏法,并在魏郡局部试行,其法比较具体,可惜没有流传下来。东汉对官吏的考核制度,大体与西汉相同,但贯彻程度,却落后于西汉。至于末年,考核制度破坏殆尽,吏治败坏到极点,东汉也就随着灭亡了。
迁降与赏罚
秦汉时期对官吏迁降赏罚,除皇帝或主官出于私人亲疏爱憎这类主观因素外,在通常情况下,都是以考课结果而定。考课之后,即登记在册,“考绩功课,简在两府”。简即记载劳绩的册籍。秦时计算官吏的劳绩,就已经有专门的律条。而登记劳绩的简册,就是迁降赏罚的依据。
①迁降及其他。
(1)迁。一般来说,考课为“最”,或为“高第”者,均能得到升迁。迁有平迁和超迁两种情况。以考课高第,或因资历、功劳,循序而升者为“平迁”。至于超迁,指有特殊功绩或奇才异能被破格躐等而进者。超迁既包括越级提升,也包括提升得快。超迁能擢用优秀人才,不致使人才埋没,但使用不当,也会带来流弊。
(2)降。考课官吏,有功则升赏,有过则降免处罚。汉代官吏除因重罪犯法被罢官削爵甚至处以死刑外,犯有小过而不宜重处者,一般仍留用而降职罚俸。降职,当时称为“左转”或“左迁”;罚俸称为“贬秩”。
(3)转徙。转,既非迁,也非降。因工作需要由此官改任他官,而其级秩相同者,则称为转。转是正常的职务调动,没有升降赏罚之义。徙,兼有转、迁二义,视具体情况而定。
(4)出入。由朝廷官外调为地方官,称为“出”;由地方官内调为朝廷官,称为“入”。出和入常含有迁降或赏罚的意义。
(5)迁补。迁补,指官吏虽无显著劳绩,但可以因资历久而补升高职。
②奖赏和惩罚。迁、降即含赏罚之义,但汉代对于官吏的赏罚,并不局于职务的迁降,还有其他形式。
(1)奖赏。奖赏主要有增秩、赐爵等以及礼遇上的优待。对于治理有效的官吏,有时因高职暂无空缺可补,就采取增秩或赐爵的办法,使之继续留任原职。赐爵之法,多用于二千石守相,赐爵高者,可至关内侯。增秩、赐爵之外,还有赐金、田宅、奴婢、甲第、安车驷马、秘器、缯帛、牛酒乃至冢地等许多赏赐,或玺书褒奖,等等,这些都完全依皇帝意旨而定。礼遇上的优待,方式也不拘一格。
(2)惩罚。秦汉之制,自丞相、诸卿以下至郡县小吏,如犯有罪过,必须按律惩罚。其科罪之律,虽不可详考,但也有许多零星记载。汉法除谋反以外,贪污罪最严。“十金法重”,依当时律条,赃直十金,则至重罪。文帝十三年(公元前167年)定律曰:“吏坐受赇枉法,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,已论,命复有笞罪者,皆弃市。”“县官”于汉史中是皇帝的代名词,指朝廷或国家。依据律文看,官吏无论是贪赃枉法,还是贪污国家财产,皆处以死刑。汉法对于犯有赃罪的官吏,毫不苟容,处分一直很严格。有时赃吏纵得免死,也要禁锢终身,甚至锢及三世,不得为官。并且对于赃吏的处分,还要连坐主管官员,主管对下属的贪赃活动,若置而不问、知情不举,一律与其同罪。其次,坐盗贼罪也很重。地方官境内盗贼过多,根据不同情况要受贬秩、降职、罢官处分。此外,还有坐灾害、坐刑滥、坐选举不实以及其他许多律条。例如,武帝元朔五年(公元前124年)建立太学选择首批博士弟子时,山阳侯张当居任太常,他“坐为太常择博士弟子故不以实”,同时受到除国、免职、完为城旦三种严重处罚。
对于官吏的惩罚,除夺爵免官、贬秩罚金以外,还有科律之刑,如杖、笞、耐、髡诸刑以至弃市、族诛,有多种刑名,皆视罪情轻重而定。但为保全大臣体面,诸卿以上的高级官吏可免捶扑之刑;如宣布死刑,则使之先期诏丞相诣廷尉诏狱,不论有罪与否,受诏后即须自杀,谓之“自裁”。有时皇帝并不明令处死,只是遣尚书令赐酒十石、牛一头,所赐之物即令其自杀的仪式,受赐的丞相便须自杀。
关于赏罚的意义,东汉王符在《潜夫论·三式》中说:“法令赏罚者,诚治乱之枢机也,不可不严行也。”这无疑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。有功必赏,有过必罚,赏罚分明,这是吏治清明和国家兴旺的重要因素;反之,功不必赏,过不必罚,赏罚不明,结果必然是吏治败坏,国家衰亡。
4.赐爵制度
秦的赐爵制度
战国时的军功爵制,在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,起到了极大的作用,并延续到了两汉。秦论功行赏,突出的是计首赐爵,得一甲首,赐爵一级,所以诸侯称秦为“上首功之国”。秦的爵位,可为官,可得田宅和役使庶子,可以用来赎罪或赎奴隶等,给有爵者带来许多利益,利益的大小,又要据爵位的高低而不同,功多赏多,功少赏少,并赏罚结合,这使得秦军的斗志激昂,军功不止。秦的军功爵制,集当时各国军功爵的优点,对六国的统一,起到了极好的作用。
秦的赐爵制度,初建于商鞅变法,后经发展变化,逐而形成了20等爵。商鞅变法时有15级爵,其中最高级的是大良造,商鞅最后就得到了大良造的最高爵位。商鞅时,爵制中又有军爵和公爵之分,后来形成并定下了的是20等制,其1级,公士;2级,上造;3级,簪袅;4级,不更;5级,大夫;6级,官大夫;7级,公大夫;8级,公乘;9级,五大夫;10级,左庶长;11级,右庶长;12级,左更;13级;中更;14级,右更;15级,少上造;16级,大上造;17级,驷车庶长;18级,大庶长;19级,关内侯;20级,彻侯。其中,以7级与8级为界划分,又为两大等级。7级,公大夫以上,令丞与亢礼,皆为高爵,又称为官爵;8级,公乘以下为低爵,又称民爵。这两大等级区别很大,地位大不相同,享受的权力也不相同。而官爵之中,公大夫相当于令丞,往上级别越高,则地位越高,最上层关内侯、列侯大体可相当于三公。不过,侯爵并不多。秦在统一之后,所封的侯爵也为数甚少,这说明秦朝的赐爵还是相当严格的。
西汉初对秦爵制的因袭
刘邦当时也利用赐爵,来提高军队的战斗力。那时的爵名有:国大夫、列大夫、上间、七大夫、五大夫、卿、执帛、执珪等等。这些爵名,有的和20等爵名相同,或者和秦国以前的爵名相同,也有的为各国所共有,但多半是楚国的军功爵名。因陈胜起义号为“张楚”,建官号按楚制,而刘邦又是楚人,又响应陈胜,官爵也就从楚制。后来,刘邦还是采用了秦的20等爵制,汉五年(公元前202年),刘邦打败项羽,统一中国,发布了一个与军功爵制有密切关系的重要诏令:
第一,肯定了秦的军功爵制在汉朝的合法地位,恢复秦民原有的爵位和土地、房屋的所有权;
第二,对于从军的军吏除犯罪者外,一律赐给大夫爵位。原享有大夫爵位的人各加一级。有七大夫爵位的都可食邑,七大夫以下者,免除其个人和全家的徭役。
第三,明确宣布七大夫以上属于高爵,并表示对高爵的尊重,责令地方官必须优先满足高爵对于田宅和其他合乎规定的要求,不得拖延。
此诏令,反复强调了军功爵的重要性,又表现了对获高爵者的极大关心。
西汉时期赐爵制的变化
吕后执政以后,为收揽人心,以惠帝名义发布了一个大规模的赐爵诏令,《汉书·惠帝纪》载曰:赐民爵一级。中郎、郎中满六岁爵三级,四岁二级。外郎满六岁二级。中郎不满一岁一级。外郎不满二岁赐钱万。宦官、尚食比郎中。谒者、执楯、执戟、武士、驺比外郎。太子御参乘赐爵五大夫。舍人不满五岁二级……这次赐爵和刘邦时相比,有明显不同:首先,取消了以军功赐爵这个根本条件,此后赐爵即趋于轻滥;其次是把“民爵”与“赐吏爵”分开,此后赐爵即吏民分提,赐民爵往往每次一级,赐吏爵则二三级以至更多;再次是取消了以爵级赐予田宅的规定,此后民爵仅为空衔,吏爵多为免役而已。这时大规模的统一战争结束,原以军功赐爵的出发点,就应相对修正。
文景时期,赐爵制度日趋轻滥。朝廷有所谓“大事”之时,一般都要赐民爵一级,吏爵则更多。除大规模赐爵外,又正式实行卖爵制度,出钱就可以买爵,入粟可以买爵,用奴婢也可以买爵。这些做法,必然引起爵位的泛滥,威胁到政府的兵、徭役来源。所以文景之时,已把高爵与低爵的界线由原来的第7级公大夫,上升到第9级五大夫,其区分标志也由食邑变成了免役。这样,20等爵便以五大夫为界划分高低,高爵中除第19级关内侯、20级列侯,还拥有实际社会地位外,其他各级只是享受免役的优待,而第8级公乘以下的民爵,成为徒有其名而无实际价值的空虚头衔。
汉武帝时期,出于抗击匈奴战争的需要,朝廷又拟用军功爵制来提高军队的战斗力。但旧有爵制已滥,不为人们所重视,故于元朔六年(公元前123年)又置武功爵,以宠战士。武功爵:1级曰造士,2级曰闲舆卫,3级曰良士,4级曰元戎士,5级曰官首,6级曰秉铎,7级曰千夫,8级曰乐卿,9级曰执戎,10级曰政戾庶长,11级曰军卫。此武帝所制,以宠军功。据《食货志》卖武功爵的价格为“级十七万,凡值三十余万金”的记载看,武功爵并不止11级,《茂陵中书》显然有所遗漏。武帝另设武功爵,是要恢复军功爵的原有价值和作用,使立功受爵的将士得以补吏,得以赎罪;功劳超等,大者可以封侯,小者可以补郎,本为赏军功以宠战士之意。但同时武功爵也可以买卖,“级十七万”,如买至千夫即相当于二十等爵的第九级五大夫,可以免除徭役。由于买爵者多,致使调发之士减少,于是朝廷又调发千夫、五大夫为小吏,不去就出马一匹,实际是让买爵人变相服役。这使得武功爵和军功爵同样失去了原有的意义,因此推行不久便自行取消,以致后人对武功爵的级数也不甚清楚。
宣帝以后,“赐吏爵”日益增多。这表明,赐爵制度在原有的性质和作用丧失以后,作为维护官吏、贵族特权地位之工具的性质却更加突出了。
东汉军功爵制的衰亡
东汉时期,世家豪族地主阶层已经形成,他们通过察举、征辟和任子制度,完全垄断了政治特权,布衣之士,包括一般地主在内,已经很难进入政治舞台,完全用不着以“赐吏爵”去扶持新贵了。所以东汉时赐吏爵一次也没有了,也就已经废除了。至于赐民爵,则成为一种更廉价的点缀品。刘秀在位期间就颁布过四次赐爵令,以后的各个皇帝,也都颁布过赐爵诏令,赐爵的次数、级数都很多。但为了防止人民得爵超过八级,又三令五申“爵过公乘,得移与子若同产、同产子”的命令。因为不过八级公乘,就不得免役。这样,赐民爵与人民的减役、免役及士兵的社会地位,已经没有任何关系,于是爵制名存实亡。那时,20等爵的最高两级,即关内侯和列侯,还保留着一些实际意义,以分封制的残余形式存在下来。
东汉后期,皇帝滥行封赏,为适应外戚、宦官、豪强、军阀势力扩张的需要,又增设了县侯、乡侯、亭侯等爵位。这是赐爵制的又一次变化。汉末曹操当政,建立新的爵制,“以赏军功”。除原有的列侯、关内侯之外,新设名号侯18级、关中侯17级、关内外侯16级、五大夫15级四等,但这四等按规定“皆不食租”。这种空有名号,而不食租税的封爵,即后世所谓“虚封”。从此,军功爵制不仅对士兵无用,对一般将官也无实际用处。
这一系列的爵制的变化,说明了自东汉以后,商鞅变法时创立的赐爵制度,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消失了。
除上述之外,还有秩俸、休假和致仕的规定。
秦、西汉和东汉的常俸都一样,官吏也是以石定秩,月俸也是以谷数定额,但实际发放则是钱谷并用。汉代官吏除常俸外,尚有节日赏赐,实际是常俸以外的加薪。但其赏赐对象,多为高级官员和朝廷官吏,地方官吏尤其是地方低级官吏,是难能得到朝廷这种赏赐的。与此相反,县令长以下的俸禄则比较低,时人颇以为非。当时地方小吏的薪俸低微倒是事实,不易生活。薪俸微薄,就设法取给于民,是造成地方小吏贪污的一个重要原因。
秦时官吏已经有休假制度,休假称为“告归”。如《史记·李斯列传》记载,李斯长男为三川守,告归咸阳。《史记·高祖本纪》载,刘邦为亭长时,常告归之田。两者均为休假。但秦的休假制度不可详考。汉代官吏的休假,大体上有休沐、告、宁三种形式。休沐,汉代官吏,一般利用休假日洗沐,故休沐成为休假的代名词。休沐是一般的例假,每隔五天休息一天,这一天的休息,实际用来处理各种家务事,而拜谒父母是其中的头一件大事。其次是接待宾客和处理各种杂务。五日一休沐的常假之外,还有时节假,《汉书·薛宣朱博传》说:“日至休吏。”日至指冬至日和夏至日。据《后汉书·礼仪志》记载,“冬至前后,君子安身静体,百官绝事,不听政”,“日夏至,礼亦如之”,可见冬至和夏至的休假还不止一天。告是因功或因病而休假的制度。告之中,又有予告和赐告的区别。《汉律》:“吏二千石有予告,有赐告。予告者,在官有功最,法所当得也。赐告者,病满三月当免,天子优赐其告,使得带印绶将官属归家治病。”至成帝时,郡国二千石赐告不得归家。至和帝时,予赐皆绝。由此可见,所谓予告,乃在职有功,课为上等者,依法应赐予休假,其性质等于赏赐。所谓赐告,乃当时规定请病假不得超过三月,过三月者免职,但由皇帝赐告,则可延长假期而不免官。赐告与否,完全是依皇帝意旨而定。宁是丧假的专称。告宁本来连称,为休谒之名。但告和宁又有区别,吉曰告,凶曰宁,所以宁单称指丧假。官吏宁期的长短,大抵依丧服制度的推行情况而定。西汉文帝崇尚节俭,也提倡丧制从简。他在遗诏中对自己的丧事作了安排。行丧的时间是大功十五日,小功十四日,纤七日,一共三十六日。东汉人应劭认为古制丧期三年(三十六月),文帝以日易月,故三十六日。文帝以后,三十六日释服成为西汉定制。如《汉书·翟方进传》:“(翟方进后母死)既葬三十六日,除服起视事,以为身备汉相,不敢逾国家之制。”可见西汉时官吏父母丧亡,宁假三十六天为“国家之制”。东汉崇尚名节孝道之风始盛于西汉,宁期较西汉为长,却又废而复兴,这是一个主要原因。致仕,近似今日的退休。不过汉代致仕,一般指高级官吏。致仕的条件,主要是年老或有病。其手续,一般先由本人提出申请,或以老请,或以病请,谦称为“乞骸骨”,然后再由朝廷批准。致仕后的归养俸禄,以及是否岁时朝见皇帝等,则要看其官位、功绩和皇帝的恩宠程度。从两汉致仕事例中,可知两汉公卿大臣病老退休,一般均受国家的优厚待遇,不过情况不尽相同罢了。致仕就是去职,去职后不应享受在职期间的秩俸,故须另有诏令规定其俸。汉代高级官吏致仕的诸例说明,有的可以享受全俸,有的三公享受二千石俸。在一般情况下,大概只能享受原职三分之一的俸。总之,汉代官吏致仕后的待遇高低,主要由皇帝恩宠程度的高低而定。
与致仕相关的另一项制度是恤典。恤典,是朝廷对于高级官吏死后的一种抚恤制度。高级官吏死后,朝廷或赠赙(即以财物助丧仪),或赠印绶,或赐谥,或赐冢地、缯绣、衣物之类,不一而足。从丧葬到死后享受的各种赠赐,因人因时而异,但也有某些共同之处。总之,恤典也是汉代官吏的一项制度,只是抚恤程度如何因人而异而已。
在治吏问题上,秦与两汉相比,最为得法。据《秦简》反映,秦的各级官吏,职责分明,有功者赏,有过者罚,条律不仅清楚具体而且赏罚必须执行。这类有关秦治吏的律条,为数很多,说明秦治吏有方。官吏不敢怠于职守,办事效率高,吏治清明,这是秦能统一中国的重要因素之一。汉代治吏,较秦略逊一筹。汉律中,没有秦律对官吏职责规定得那样具体。而朝廷对地方官的考课,主要是通过上计,在上计簿“具文而已”的情况下,考课也就徒具形式。然而,汉代治吏方式中,亦有比秦高明之处。汉代设置刺史,以低秩督刺和考察地方长吏,位卑权重,直通朝廷,不属守相所辖,且巡回流动,不固定于一地,这就能有效地起到监督作用。而秦每郡置监御史,固守一郡,易于和太守勾结,狼狈为奸。总的看来,汉代还是有一套治吏办法的,但贯彻并不彻底,尤其是东汉后期,几乎是放任官吏胡作非为,完全不顾祖宗治吏之法规,以致吏治腐败不堪,东汉政权亦随之灭亡。这是历史的教训。 蓝星,夏国。
肿瘤科病房,弥漫着医院独有的消毒水味道。病房是单人间,设施俱全,温馨舒适。
网页版章节内容慢,请下载爱阅小说app阅读最新内容
可对于孑然一身的路遥来讲,却是无人问津的等死之地。
他是癌症晚期,靠着意志力撑到现在,但也只是多受几天罪罢了。
此刻,路遥躺在病床上,怔怔望着床头柜上的水杯,想喝口水。
可他拼尽全力却无法让身体离开病床。剧痛和衰弱,让这原本无比简单的事情成了奢望。
这时,一道幸灾乐祸的声音响起:“表哥~你真是狼狈呢。连喝口水都得指望别人施舍。”
一位英俊的年轻男子悠闲坐在病床前,翘着二郎腿,眼睛笑成一道缝。
“你求求我,我给你喝口水如何?”
路遥面无表情,一言不发。自从失去了自理能力,一帮亲戚的嘴脸已经见多了,不差这一个。
男子起身,将水杯拿在手里递过来,“表哥别生气,我开玩笑的,你对我这么好,喂你口水还是能办到的。”
说完话,他将水杯里的水,缓缓倒在路遥苍白消瘦的脸上。
被呛到,路遥无力的咳嗽几声,好在少量的水流过嗓子,让他有了几丝说话的力气:
网站即将关闭,下载爱阅app免费看最新内容
“张鑫,为什么?我从未得罪过你。你去星盟国留学,还是我资助的!”
张鑫将水杯放下,不紧不慢的说:“谁让你这么古板呢,只是运点感冒药罢了,又不犯法,你非得千方百计的拦着。”
路遥脸上闪过一丝了然之色,道:“张鑫你这垃圾,狗改不了吃屎。将感冒药运到国外提炼毒品……咳咳……”
张鑫理了下领带,笑道:“你别血口喷人啊,我可是国际知名企业家。这次回国,‘省招商引资局’还打电话欢迎我呢~”
路遥叹了口气,现在的自己什么都做不了,索性闭上眼睛不再说话,安静等待死亡的到来。
但张鑫却不想让眼前饱受病痛折磨、即将离世的表兄走好。他附身靠近,悄悄说道:琇書蛧
“表哥啊~其实呢,我这次回国主要就是见你一面,告诉你一声——你的癌,是我弄出来的~”
路遥陡然挣开眼,“你说什么!”
张鑫笑眯眯的掏出个铅盒打开,里面是件古怪的三角形饰物,仅有巴掌大小,中间是只眼睛似的图案,一看就很有年代感。
“眼熟吧?这是我亲手送你的,货真价实的古董。我在里面掺了点放射性物质,长期接触就会变成你现在这副鬼样子。”
路遥马上认出来,这是自己很喜欢的一件古物,天天摆在书桌上,时不时的把玩,没想到却是要人命的东西!
他伸出枯枝似的手臂,死死的抓住眼前人的胳膊!“你……”
“别激动~表哥,我西装很贵的。”张鑫轻松拿掉路遥的手,小心的捏起铅盒,将放射性饰物塞进他怀里。
“我赶飞机,得先走一步。你好好留着这个当做纪念吧,有机会再去你的坟头蹦迪~”
说完话,张鑫从容起身离开。临走前,还回头俏皮的眨眨眼。他原本就男生女相,此时的神态动作居然有些娇媚。
保镖很有眼力劲,赶紧打开病房门。同时用无线耳麦联络同事,提前发动汽车。
~~~~~~~~
路遥只能无力的瘫在床上,浑身皆是钻心剜骨般的剧痛,还有无穷悔恨、不甘。
请退出转码页面,请下载爱阅小说app 阅读最新章节。
但很快,剧痛渐渐消失,只剩麻木,路遥隐约听到过世的双亲在喊他。
就在路遥的身体越来越飘,即将失去意识时,胸口突然阵阵发烫,将他惊醒。
从怀中摸出那三角形饰物,发现这玩意变得滚烫无比,还在缓缓发光!
秀书网为你提供最快的大一统:中古时代:秦汉更新,第十八讲 官吏的选用、考核免费阅读。https://www.xiumb12.com
章节错误,点此报送(免注册),
报送后维护人员会在两分钟内校正章节内容,请耐心等待